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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中汞检测的国控历程

发布时间:2019-12-20  作者:海晶环保——六六  已阅读:1129 次
汞,作为大众熟知的一类重金属逐渐在加强人们对它的重视。汞在自然界中普遍存在,汞超标,指的是金属汞、无机汞和有机汞等的重金属元素含量超过人体能承受的量。人们每周对汞的耐受力在0.3mg以下。
国家最早对于汞的规定在其对海洋的污染上,禁止含有机卤素化合物、汞及汞化合物、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倒入海河污染水体。2001年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、中科院长春地理研究所、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等对汞污染防治方案研究取得成果。2002年显示海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、磷酸盐、油类以及汞、铅等。2003年 4月11日,国家环境保护总局、国家质检总局印发《关于检查淘汰高汞电池进展情况的通知》,对全国淘汰高汞电池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(环发[2003]63号)。影响全国近岸海域水质的主要污染因子依然是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;部分海域铅、铜、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样品超标率较高;个别海域溶解氧、汞、镉和pH超标。2006年,对587个日排污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工业污染源、生活污染源、综合排污口(河、沟、渠)进行了监测,污水排放总量为35.8亿吨。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:CODCr 48.7万吨、石油类 0.972万吨、氨氮 4.66万吨、总磷 1.20万吨、汞 50.1吨、六价铬 6.32吨、铅 13.5吨、镉 10.3吨。直排海污染源 2012年,监测的425个日排污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工业污染源、生活污染源和综合排污口的污水排放总量约为56.0亿吨。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约为:化学需氧量21.8万吨、石油类1 026.1吨、氨氮1.7万吨、总磷2920.9吨、汞228.5千克、六价铬2752.7千克、铅4586.9千克、镉826.1千克。与上年相比,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的超标范围明显增加,石油类、化学需氧量、铜、镉和汞的超标范围有所减少。 2016年4月28日,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汞公约》)。《汞公约》将自2017年8月16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。一、自2017年8月16日起,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,二、自2017年8月16日起,禁止新建的乙醛、氯乙烯单体、聚氨酯的生产工艺使用汞、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或使用含汞催化剂;三、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(特指烧碱)。四、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。五、禁止生产汞制剂(高毒农药产品),含汞电池(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、锌汞电池、含汞量高于0.0001%的圆柱型碱锰电池、含汞量高于0.0005%的扣式碱锰电池)。六、有关含汞产品将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七、自2017年8月16日起,进口、出口汞应符合《汞公约》及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管理要求。可见,国家对汞的管控之严格。
F732-VJ型冷原子吸收测汞仪可以对水中的汞进行定量检测,也可对经过处理转化为液体的固体样品或气体样品中的汞进行测定,因此可广泛用于环境监测、医疗卫生、食品检验、地质勘探及化学研究等领域对微量汞的分析测定。可以咨询选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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